申請外勞之工廠必須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製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特定製程(PDF)行業別者,才可申請外籍廠工/廠勞。
自99年10月1日起,初次招募外勞人數及所聘僱外勞總人數的比例改成5級制為10%、15%、20%、25%、35%,若是在自由貿易港區則是40%。
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
臺商回臺新增投資案件:製造業者赴海外地區投資2年以上,符合勞動部規定之特定製程及其關聯行業,並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臺商資格認定文件後3年內完成新設立廠場,取得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且其投資金額與預估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規定下列條件之一:
高科技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億元以上,或其他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
新增投資計畫書預估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核發之日起,1年內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
※資源化產業類別須再檢附下列之一資格證明文件: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通過公告再利用檢核者、公民營廢棄物處(清)理機構、應回收廢棄物處理業、工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
1.招募許可或接續聘僱核備函影本。
2.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函及名冊影本。
因應水產加工、豆腐製造及金屬船體等3種業別,因製程較難自動化且工作性質較為辛苦,核配比率調高為20%。此外,這回也新增條款鼓勵雇主優先承接在台移工,製造業雇主承接國內製造業移工將可額外增加5%名額。
特別小提醒以上資訊,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公布最新資訊為主。實際費用與項目,因個別案例需求有所不同。